(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姚某,女,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住贵州省六盘水纳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 燕代理审判员 程 本 慧人民陪审员 张 益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