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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燕凤与韦柳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凤,韦柳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凤,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世闻,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世辉,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柳业。陈燕凤与韦柳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了(2015)鱼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柳业在贵州独山柳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现申请人陈燕凤与被执行人韦柳业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第一笔款项,被执行人韦柳业请求解除对其在贵州独山柳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陈燕凤同意被执行人韦柳业的请求。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柳业在贵州独山柳业食用菌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