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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羡芳与黄军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陈羡芳。被执行人黄军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军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军海履行退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军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海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开户的账户(户名黄军海,帐号:62×××3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军海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开户的账户(户名黄军海,帐号:62×××35)存款68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