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羡芳与黄军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陈羡芳。被执行人黄军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军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军海履行退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军海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海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开户的账户(户名黄军海,帐号:62×××3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军海在中国银行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开户的账户(户名黄军海,帐号:62×××35)存款6800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