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7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单中一与刘晓、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中一,刘晓,赵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1329号原告单中一。被告刘晓。被告赵佩。原告单中一与被告刘晓、被告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刘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现正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刘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相应案件已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因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单中一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单中一可依据刑事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中一对被告刘晓、被告赵佩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25元及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琨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