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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海霞。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霞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