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海霞。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霞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