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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