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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轶与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轶,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彭轶。被执行人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39号8-9楼。法定代表人李小军。申请执行人彭轶与被执行人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赔偿金一案,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调字(2014)第2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2,730.51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先创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5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