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北屯顺通建材厂与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顺通建材厂,张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经营者张积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汉族。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与被告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卫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军、被告张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诉称,2013年8月,被告张小平从原告处赊购价值74649.45元的苯板,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尚欠54649.45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苯板款54649.45元。被告张小平承认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张小平承认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支付陶粒款54649.45元。案件受理费1166.23元减半收取583.11元(原告北屯顺通建材厂已预交),由被告张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