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东杰诉被告仲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杰,仲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72号原告袁东杰,男,199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仲伟,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涞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负责人王海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杰诉被告仲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东杰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