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宇连德诉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连德,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695号原告宇连德,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杨立新,男,52岁,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宇连德诉被告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连德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滞纳金。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宇连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雍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