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叶坤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叶坤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东莞市东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潭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90847。法定代表人吴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雄尧,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捻琪,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叶坤才,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赖建欣,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坤才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沿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