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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汪志坚与被告陈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坚,陈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汪志坚,个体工商户。被告陈俊。本院审理原告汪志坚与被告陈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志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志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志坚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