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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光子与吕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子,吕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吕光子,男,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吕长江,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光子诉被告吕长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光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光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吕光子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