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中生与郭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生,郭建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0-1号原告周中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培,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生诉被告郭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建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周中生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