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中生与郭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生,郭建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0-1号原告周中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培,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生诉被告郭建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建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795元,由原告周中生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