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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欣益、李建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欣益,李建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62号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998-3。法定代表人张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群敏,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智莉,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余欣益,男,199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北部新区。被告李建琳,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欣益、李建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