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周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宝山小区15号B栋908室。法定代表人李振琛,董事长。被告李周泰,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周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菱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