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五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跃全与李俊兴、牛廷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兴,牛廷盼,张跃全,张杰峰,汪永伟,汪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廷盼,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广伟,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全,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智,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杰峰,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汪永伟,男,成年,汉族。原审被告:汪鹏,男,成年,汉族。上诉人李俊兴、牛廷盼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兴宇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