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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宋碧群、万永忠、胡铁军、邱俊英、税志刚、吴玉平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雷涛,行长。被执行人:宋碧群,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万永忠,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胡铁军,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邱俊英,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税志刚,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吴玉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宋碧群、万永忠、胡铁军、邱俊英、税志刚、吴玉平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截止2013年11月19日,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016.42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税志刚已自动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422999.7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税志刚在井研县研城镇的房屋一套(保管号:权0023XXX,书证号:监证0023XXX),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玉平在井研县的房屋一套(保管号:权0000XXX,书证号:监证0031XXX)。(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