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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X与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367号原告沈X,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后窑五队,组织机构代码:56945451-7。负责人张宝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诉被告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X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沈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