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X与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367号原告沈X,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后窑五队,组织机构代码:56945451-7。负责人张宝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诉被告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北京后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X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沈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