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生,李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李连生,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军,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请求被告办理工作。当时给被告25万元,后放弃办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办工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连生与李军之间的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李连生向李军支付的费用并非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向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