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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调确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德英、李莉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调确字第00204号申请人邓德英。系被继承人李新洪之妻。申请人李莉蓉。系被继承人李新洪之女。申请人李超。系被继承人李新洪之子。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梅某,系洪湖市××市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邓德英、李莉蓉、李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德英、李莉蓉、李超因继承权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经洪湖市曹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李新洪生前存于洪湖市邮政局曹市邮政储蓄所账号为60×××61上的存款17006.63元由其妻邓德英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二、相关继承手续由邓德英办理。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颜尽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齐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