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红艳。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长海。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