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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红艳。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长海。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