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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闫瑞霞与张利奎、张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闫瑞霞。被告:张利奎。被告:张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霞诉被告张利奎、张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瑞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要求对被告张利奎所有的牌号为晋D×××××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张利奎所有的牌号为晋D×××××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继德代理审判员卢航人民陪审员邢社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翠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