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夕平与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夕平,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89号原告陈夕平,女,生于1961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被告李云峰,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夕平与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夕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云峰所有的价值23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夕平所有的价值23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