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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夕平与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夕平,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89号原告陈夕平,女,生于1961年12月23日,汉族,居民。被告李云峰,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夕平与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夕平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云峰所有的价值23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夕平所有的价值23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