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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5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雷德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15,600元,支付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的票据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劲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