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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虹星、迪娜阿亚提汗犯贪污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53号何虹星、迪娜·阿亚提汗:你们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3)伊州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错误,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何虹星、迪娜·阿亚提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该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的何虹星、迪娜·阿亚提汗的供述,相关票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而再审申请人何虹星、迪娜·阿亚提汗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