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坚峰,董事长。本院在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