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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366、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圣明浩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明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66、69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法定代表人夏某秋。委托代理人李某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圣明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北路特发小区14栋205,组织机构代码065456981。法定代表人蒋某其。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圣明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其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两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