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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建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委托代理人:陈兴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44元,减半收取20572元,由原告温州省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博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