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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辉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35号罪犯李辉,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5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6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7月3日、2010年7月2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8月9日四次裁定对其减刑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