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树祥与郭熙华、吕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祥,郭熙华,吕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张树祥,个体工商户。被告:郭熙华,成年人,务农。被告:吕秋凤,成年人,务农,系郭熙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祥与被告郭熙华.吕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祥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树祥负担。审判长 王政清审判员 吕 璟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