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秋荣、倪灵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秋荣,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渔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成。原审被告:倪灵芝,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渔港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上诉人宋秋荣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倪灵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秋荣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王 瑜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