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斌、周艳与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周艳,赵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斌,无固定职业。原告:周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郑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辛晨,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赵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周艳诉被告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周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周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周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24元,由原告张斌、周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余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