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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东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青秋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秋英,温州东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秋英。委托代理人:陈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东瓯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弟。上诉人青秋英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青秋英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青秋英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秋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审 判 员 厉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