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巫法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应明,冉茂梅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光木,吉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巫溪卫计委”),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063-4。法定代表人邓绪权,主任。被执行人肖光木,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执行人吉玉兰,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申请执行人巫溪卫计委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巫溪卫计委以被执行人肖光木、吉玉兰于2011年2月4日违法生育一男(属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渝溪卫计征字(2015)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肖光木、吉玉兰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巫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肖光木、吉玉兰。2015年1月12日,巫溪卫计委作出渝溪卫计征字(2015)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肖光木、吉玉兰。被执行人肖光木、吉玉兰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肖光木、吉玉兰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另查明,原巫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原巫溪县卫生局现合并为巫溪卫计委。巫溪卫计委继续行使原巫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权,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主体。本院认为,巫溪卫计委作出的渝溪卫计征字(2015)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巫溪卫计委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巫溪卫计委作出的渝溪卫计征字(2015)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勇审判员 黄灵君审判员 李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