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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鹿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鹿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鹿某甲,女,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女。被执行人鹿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鹿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某乙关于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止计三个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甄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