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国容与陈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戴国容,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辉勇,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容诉被告陈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桂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吴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