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候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候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候某某诉金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金某某下落不明,其将积极寻找其本人,争取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严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