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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候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候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候某某诉金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金某某下落不明,其将积极寻找其本人,争取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严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