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海龙与田秀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龙,田秀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吕海龙,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田秀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负责人爱新觉罗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媛媛,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吕海龙诉被告田秀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海龙、被告田秀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海龙诉称,2015年5月15日2时20分,被告田秀君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停车时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秀君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修理停运11天。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费2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田秀君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营运损失费请求过高,不同意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辩称,出租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对于原告所驾驶车辆以及另外一个案外车辆进行了定损,共计赔偿车辆损失费15375元。其中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4435元。对于原告本案中要求的停运损失,是属于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的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的标准、依据问题和二被告是否应予赔偿。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交通事发后,将出租车送往包头市蒙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时间为11天。原告从车主杨建军处承包受损出租车、从事夜班运营。另查明,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已进行理赔,出租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车辆修理费结算清单1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被告田秀君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出租车营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并未提供其营运损失扣减的充分证明,考虑到原告从事出租车夜班运营,结合本行业特点,相对白班运营的收入偏低,故本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持停运11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营运损失费的主张,因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且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也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故对于该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秀君赔偿原告吕海龙营运损失费1510.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吕海龙已预交),由被告田秀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宇附:赔偿计算明细营运损失费:1510.56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平均工资支持11天。62654元/年÷365天×11天×80%。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车辆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营运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页共6页第3页共6页第1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