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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美洁与朱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洁,朱铁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151号原告:陈美洁,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被告:朱铁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1X。委托代理人:伍同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原告陈美洁与被告朱铁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洁,被告朱铁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同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洁诉称:2015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因鸭子的纠纷,被告朱铁生及其兄弟朱铁成、朱文锋、朱铁文骑乘摩托车到闸岗镇前途村吕维雄(原告陈美洁家翁)家寻衅滋事,原告当时已怀有身孕32周,为顾及自身安全就跑离家门,躲避到家附近的田基上用手机将被告等人殴打大伯的过程拍照、录像,被告为了阻止原告拍照、录像,手拿一根竹杠向原告打来,同时抢原告的手机,并顺势把原告推到在田里,只是原告受伤及手机掉地损坏。随后,原告被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152.05元、护理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650元、营养费3000元、手机(无法收复)1500元、交通费500元,合共11752.05元。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11752.05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陈美洁身份证、户口簿、医学诊断证明书、治安调解书、医疗收费票据。被告朱铁生答辩称:2015年1月18日下午6时许,答辩人家因向同村吕维雄(陈美洁家公)家追讨鸭子事宜发生纠纷,期间原告私自躲在十多米的田基上拍照录像,答辩人认为原告不尊重人,便走过去抢她的手机,原告在躲闪中跌倒在稻田里及手机落地,不久闸岗派出所民警来处警。原告后因伤住院,其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交通费、营养费、和手机(无法修复)缺乏理据:1、原告对交通费的索赔,脱离了法律依据。原告向法院举证了县医院于2O15年1月19日开出《医疗收费票据》中列有“出车费”,这已列入了医药费的赔偿之内,不能重复计算。除此之外,原告要求赔偿的交通费无正式票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原告无正式票据的“交通费”赔偿请求,应当予以驳回。2、原告需要的“营养费”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原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1、宫内孕32+2周、孕2产、单活胎。当中并未提及胎有伤。2、“左侧臀部挫伤”(未见写有重伤,明摆是一般伤)。由此可见,原告的胎没有受伤,只是“左侧臀部挫伤”罢了。(2)、原告“注意营养”,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原告人的胎没有伤,“注意营养”是因为其“胎”原本就要营养。并不是其胎伤了,才“注意营养”。所以,“注意营养”是属于原告正常的养胎需要,与损害无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营养费的赔偿是以受害人伤残情况为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只作参考,不是作为根据。现在,原告只是一般伤,一般伤就无必要营养。因此,注意营养是出于正常养胎的需要。原告这“注意营养”,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法院对原告人的营养费索偿应当予以驳回。现原告的小孩已正常出生。3、原告手机(无法修复)向答辩人索赔1500元,这也缺乏理由依据。首先,今年1月18日,原告的手机并没有坏。当时及后来都没有向民警提供手机损坏的供述。其次,请问原告,这手机是什么牌子?原价多少有买手机发票否用了多久谁证实手机损坏可见原告索赔手机(无法修复)的1500元的理由依据也很荒谬。综上所述,原告陈美洁索赔交通费、营养费和手机(无法修复)缺乏理据。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该三项诉求,取消该三项赔偿金共5000元。被告朱铁生在诉讼中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怀集县公安局闸岗派出所调取涉案的卷宗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朱锋文(被告朱铁生胞兄)向怀集县公安局闸岗派出所报案称吕向明(陈美洁大伯)、吕维雄(陈美洁家翁)赶走了他家的鸭子,同年12月25日,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2015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朱锋文与吕向明因鸭子的问题在吕维雄家门口走廊处发生争执并推打,期间已怀孕32周的陈美洁站在离他们十多米远田基上用手机进行拍照及录像,朱铁生见状就前来抢夺陈美洁的手机,在抢夺当中,陈美洁被朱铁生推到在地上。接警后,怀集县公安局闸岗派出所到现场调处,之后陈美洁到当日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次日,陈美洁因腰疼入住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至2015年2月1日出院,并因此共支付了医疗费4152.05元。此后,怀集县人民医院向陈美洁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为:1、宫内孕32+2周,孕2产,单活胎。2、左侧臀部挫伤。住院期间留陪人1个,注意营养,休息,如有不适随诊。2015年5月13日,陈美洁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5年2月4日,怀集县公安局作出肇公怀(闸)行罚字(2015)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铁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另在怀集县公安局闸岗派出所调解期间,朱铁生只同意赔偿陈美洁的医疗费4152.05元,对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铁生无故推倒陈美洁,致使陈美洁左侧臀部挫伤,存在过错,其对陈美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铁生对陈美洁的医疗费4152.05元、护理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65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是交通费、营养费及手机损坏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对交通费问题,双方认可从闸岗镇搭乘中巴到怀城镇的车费为4-5元,结合陈美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的治疗的实际情况,陈美洁与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支出的情况为四次,本院酌定支持40元。二、对营养费问题,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中的载明的注意营养主要是医生针对陈美洁作为孕妇及胎儿的发育情况所作出的建议,而朱铁生推到陈美洁所导致的损伤为左侧臀部挫伤,该伤情并不必然需要营养辅助治疗,故此,陈美洁主张3000元的营养费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对手机损坏的损失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美洁在本案中并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手机已经损坏无法修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请求赔偿手机损失15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铁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美洁6792.05元;二、驳回陈美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元,由陈美洁负担20元,由朱铁生负担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莫芷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