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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志林申请执行王永飞、袁小琴、刘文忠、王海江、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林,王永飞,袁小琴,刘文忠,王海江,张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97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永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袁小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文忠,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海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春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志林与被执行人王永飞、袁小琴、刘文忠、王海江、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永飞、袁小琴、刘文忠、王海江、张春莲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江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江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