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振阳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王振阳。委托代理人:赵洪银,迁安市迁安镇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民。原告王振阳与被告蔡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合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银、被告蔡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阳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从原告手借款27万元,2014年4月被告偿还了2万元,下欠2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蔡民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蔡民承认原告王振阳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振阳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蔡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合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