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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葛市忆盛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长葛市忆盛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忆盛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葛市忆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盛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70元减半收取27285元,因被告长葛市忆盛蜂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支伟泉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