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常帽与郭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常帽,郭志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吴常帽,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郭志民,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常帽与被告郭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常帽撤回对被告郭志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常帽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