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娇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娇娇,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皮中伦,蒋义容,张才勇,张才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高原大道。机构代码证:66697808-0。法定代表人周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良刚、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韵,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娇娇,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开发区组。系道真自治县娇娇美妆日化店业主。原审被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本县玉溪镇芙蓉江路芙蓉新城*号楼*层。机构代码证:56923126-8。负责人刘泽发,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谭贤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建新,该公司监事。原审被告皮中伦,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住大足县金山镇,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外环路新天地建材馆,个体经商。原审被告蒋义容,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外环路新天地建材馆,经商,系皮中伦妻子。原审被告张才勇,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玉溪镇农行家属楼*楼,木工。原审被告张才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玉溪镇新城社区联盟组,木工。上诉人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娇娇、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顺隆物业)、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空网络)、皮中伦、张才勇、张才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泽丰公司开发的道真自治县芙蓉新城2号楼于2010年9月竣工,面积为10176㎡,2012年6月19日进行了消防安全备案,后又于2013年7月16日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1年1月7日,泽丰公司与顺隆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接管协议》,其中第二条载明“乙方同意于2012年8月15日正式接管芙蓉小区二期2号楼”。皮中伦与蒋义容系夫妻关系,蒋义容以自己的名义在泽丰公司处购买一楼门面一间后,于2013年7月10日将门面租赁给邓娇娇使用,邓娇娇租得该门面后与顺隆物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该门面装修工程承包给张才勇,张才勇邀约张才进进行装修,张才进的工资由张才勇支付。在装修过程中,经邓娇娇的授意,将消防喷淋头封闭于吊顶之中。星空网络于2013年11月14日与泽丰公司签订《芙蓉新城商铺认购书》购买了芙蓉新城二楼房屋用于经营网吧,同年12月17日与顺隆物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后对该房进行装修。12月21日上午,因改动消防管道需进行试水,星空网络便要求顺隆物业打开消防水泵,在试水过程中,因邓娇娇租赁门面中的消防设施喷淋头损坏,消防管道中的水经喷淋头流出后导致邓娇娇的门面物品被淹。后双方对赔偿协商未果,致邓娇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被告赔偿其化妆品损失167852元、保暖衣损失21069元、电器损失16900元,装修吊顶、货柜及美容床损失10940元,停业三天损失3000元;美容后院停业损失按每天500元计算从2013年12月21日至到一审判决时止;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其能正常经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审理中,邓娇娇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七被告赔偿其装潢修复费用9000元。另查明,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原为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后变更为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泽丰公司在庭审中,为证明其售房时消防设施是合格的,提交了《消防安全备案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然而,泽丰公司的工程道真自治县芙蓉新城2号楼,不属于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而是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因此该工程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是由建设单位在自行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仅进行的备案并不一定就说明该消防工程就是合格的,如后经抽查不合格,还应当停止使用,因此在泽丰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出售房屋的消防设施是合格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顺隆物业而言,该公司认为泽丰公司并没有将消防设施移交给自己,但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顺隆物业已经和泽丰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管协议》,并与星空网络、邓娇娇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认定顺隆物业对该物业进行了实际管理,而顺隆物业在进行管理后,未确保消防设施中随时有水存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顺隆物业应该对本次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星空网络在对消防设施进行改动,在试水过程中,未确保消防设施不对周围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打开水阀,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皮中伦、蒋义容将该房出租给邓娇娇,但其二人作为普通人,没有专业知识对该房屋的专业设施进行查验,其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才进、张才勇在装修过程中,是经邓娇娇授意将消防喷淋头封闭在吊顶之中,其在本案中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邓娇娇在装修过程中,安排装修工人将消防喷淋头封闭在吊顶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侵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邓娇娇被水淹的损失经评估为73530元,评估机构认为邓娇娇经营的店铺停业损失不确定因素过多,无法评估。法院到实地进行查看,其停业损失客观存在,因此酌情考虑其停业损失,按居民服务业计算78.79元/天,从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判决之日止共417天,为32855.43元。对邓娇娇提出的被水淹后的装潢修复费9000元,因法院已在庭审中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邓娇娇后院的经营,因其水淹损失已经评估予以确定,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可自行恢复经营。邓娇娇的上列损失共计106385.43元。泽丰公司承担35%,约为37234.90元;顺隆物业承担35%,约为37234.90元;星空网络承担15%,约为15957.81元;邓娇娇自行承担15%,约为15957.81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邓娇娇37234.90元;二、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邓娇娇37234.90元;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邓娇娇15957.81元;四、驳回邓娇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贵州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各承担805元,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空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邓娇娇各承担345元。一审宣判后,泽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其对邓娇娇的损失承担35%的责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消防设施喷淋头损坏的原因,是推论的角度判断其承担责任,且认定邓娇娇对本次侵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明显偏袒;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邓娇娇在二审期间答辩称,原审判决其对本次侵害的发生承担15%责任不当;原审没有支持其装潢修复费用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无异。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各方当事人在发生喷淋头喷水事故中均没有接触消防设施喷淋头,在星空网络试水过程中,消防设施喷淋头损坏,消防管道中的水经喷淋头流出后导致邓娇娇的门面物品被淹。而泽丰公司修建的道真自治县芙蓉新城2号楼,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是由建设单位在自行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泽丰公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事项,并不能证明该消防工程就是合格的。故原审法院在泽丰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出售房屋的消防设施是合格的情况下,认定泽丰公司建设的消防设施与邓娇娇的门面物品被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邓娇娇的门面物品被淹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星空网络的试水行为和消防设施喷淋头损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邓娇娇在装修过程中,将消防喷淋头封闭在吊顶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但星空网络的试水行为是经过顺隆物业允许的,故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判定泽丰公司承担35%的责任,顺隆物业承担35%责任,星空网络承担15%责任,邓娇娇自行承担15%责任,责任比例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龙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付 甫 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