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9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齐甫兰与赵银龙、定西市昌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甫兰,赵银龙,定西市昌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90021号原告齐甫兰,汉族,1939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赵银龙,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被告定西市昌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盘龙路。法定代表人周文涛,该单位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小北街11号。负责人王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甫兰诉被告赵银龙、定西市昌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甫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银龙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甫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银龙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玉学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荣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