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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嘉瑜与被告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74号原告薛嘉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礼,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牛亚云,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原告薛嘉瑜与被告吕大礼、牛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虎成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吕大礼向其借款20万元。后其多次向被告吕大礼催要借款,但被告吕大礼拒不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吕大礼向其借款20万元。2、婚姻登记信息两份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2年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离婚,又于201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认证意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吕大礼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薛嘉瑜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吕大礼2013年3月20日”。但该款至今未还。另二被告于2002年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离婚,又于201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吕大礼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大礼归还2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吕大礼归还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5日后的利息,因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给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故应从2015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另要求被告牛亚云归还上述借款,因该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大礼、牛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薛嘉瑜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