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佳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星,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佳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