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天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天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天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太华北路百花园社区综合市场南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07395-6。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楠,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办12街42栋4号。证件号码610421197911010517。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895号、00896号、0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楠价值8317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