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兴华、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华,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侯换成,理事长。被告:张兴华,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生。被告: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兴,总经理。被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兴华、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兴华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也无法查证被告张兴华的具体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